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我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和发展程序,加强学生党建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请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岁的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愿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三条 凡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原则上都必须是共青团员,且学习认真刻苦,遵纪守法,并在各方面表现出色或有突出贡献。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都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对中国共产党怀有深厚的感情,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学生,都应该有端正的学习态度,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成绩突出,并获得相应的奖学金。
第六条 凡是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都可被称为“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人经本班团支部和入党联系人推荐,学生党支部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一般为递交申请后的一个月。
第三章 培 养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本人所在年级党课学习小组和所属党支部的活动,定期参加党课学习,自觉的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和培养。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认真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特色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第九条 每名入党积极分子都必须接受本班入党联系人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该定期向联系人汇报思想动态、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第十一条 联系人受党支部委托,应每月主动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必须有谈话记录),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其他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第十二条 表现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四步推优法”(即:团支部“推优”、联系人推荐、班委推荐、任课老师和辅导员推荐),报学生党支部研究批准,可参加党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列为“重点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应填写《建党对象培养考察写实簿》。由联系人继续对其进行培养考察。
第十三条 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表现出色的报党支部研究批准,可列为“建党对象”。
第十四条 建党培养对象应定期向培养人和支部委员汇报思想动态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每月向学生党支部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并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凡是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中的重点培养对象、建党对象,在其培养考察期间,未能履行义务,不按时参加党课学习等活动,或有较严重的错误受到处分,支部可以延长其培养和考察的时间,或取消资格。
第四章 发 展
第十六条 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培养和考察,党支部应将已基本具备中共党员条件的建党培养对象及时推荐给学生党支部,经学生党支部支委会讨论研究,上报学院党总支审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要经过一年的培养和考察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培养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表现,充分地向周围的群众了解听取意见,并向党支部如实汇报。
第十八条 学生党支部应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发展对象的同学、班主任、任课教师、团支部、班委、宿舍管理员等,全面充分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若确有问题的,可暂缓发展。
第十九条 学生党支部对列为发展对象的申请人,提交学院党总支批准进行政治审查,责成本人向组织如实汇报本人政治思想情况,指派专人通过调函等形式向有关党组织进行调查,了解发展对象本人的政历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党支部在充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经支委会研究,把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提前向全体党员和群众公示,最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党支部发展大会上,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如实地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两名介绍人(正式党员)应详实地向组织介绍发展对象的思想和表现;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学院党总支批准后,发展对象方可成为中共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共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会并按月交纳党费,每季度至少提交两份思想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中共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应该认真积极地参加党组织的一切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学生党支部指派专人负责其培养、考察。
第二十四条 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及时主动的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如实汇报自己在一年预备期的表现,经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学院党总支批准,方可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十五条 凡是中共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若有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院党总支批准,可延长预备期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但不得超过一年。若经过延长预备期的教育、考察,仍不能改正错误和缺点者,应取消其中共预备党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学院党总支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学院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