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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公示制度

阅读次数:     日期:2011-01-20

  为增强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学生党员发展的监督面,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院学生党支部的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现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特制定该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转正党员。

  二、公示方式

  1、在院学生信息宣传栏公示;

  2、彩色宣传纸(红色)公示。

  三、公示期限

  一般为5—10天。如有不同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院党支部或院党委反映。公示期间,应设有监督电话,有专人受理来信来访。

  四、公示内容

  1、确定为重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党员)的时间;

  2、公示对象的姓名、班级和社会工作职务等。

  五、公示意见反馈内容

  1、有违背党组织的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

  2、有违背党组织的思想言行和表现;

  3、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有触犯校纪校规的情况;

  4、学习态度不端正,有违反校学风建设规范和制度的情况;

  5、学生干部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拉帮结派等情况;

  6、不尊敬师长和团结同学,不能较好的处理群众关系;

  7、生活作风不正派,并造成不良影响;

  8、在各项活动中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反而起不良的带头作用;

  9、未尽的其他方面情况。

  六、公示要求

  1、对党支部的要求:(1)应对意见反馈者保密,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讨论;(2)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反馈意见,并客观准确地向有关党组织反映;(3)客观公正地对待反馈意见和调查结果,严格按照党员发展标准慎重考虑。

  2、对意见反馈者的要求:(1)应抱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认真、求实的精神,向有关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相关情况;(2)所反映的意见应真实、可靠,并有据可查;(3)意见反馈者最好能留下自己的班级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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