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园地 -> 招生就业 -> 正文

自治区其它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阅读次数:     日期:2012-05-03

  1.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制度

  宁夏行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机制已基本形成。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了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的招考制度。数量和专业不定,主要是根据区直各单位和各市县报送的招考专业和数量来确定。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严把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入口关,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2.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的就业政策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全区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指导本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毕业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服务工作。

  ●自治区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园地,专门推荐、介绍毕业生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面向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培训、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

  ●毕业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表》,人才交流机构凭此表优先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在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或人才交流会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用人信息,进行求职择业。

  ●毕业当年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提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其人事档案可转到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含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其户口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各市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都要建立集体户口,接收本地毕业生入户。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凭教育部门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负责为其办理调转、落户等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按照拟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自本人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人事档案保管手续之日起可计算工龄;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龄可连续计算。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等可统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户口可落在其从事工作的非公有制单位的所在地区(自治区首府城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政治生活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录)用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后,可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大中专院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为大中专院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鉴定方面的服务。与大中专院校合作,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及劳动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组织愿意学习技能的大中专毕业生利用毕业或就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大中专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各市县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把“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的选修课程,并推荐、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3.积极实施“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西部”等计划项目

  ■“三支一扶”计划每年由人事厅牵头组织实施

  每年将组织一定数量的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其招聘方式是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就近安排。一般每年6月网上报名,7月通过资格审查、体检、培训等环节后,9月初正式上岗。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自治区团委组织实施

  招募工作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新招募、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将到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志愿服务工作。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区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继续实施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08]3号)精神,2008年招募500名大学毕业生从事农业科技和设施农业服务工作,服务期为2年。招募对象为农村和基层急需的农学、植保、土肥、畜牧、兽医、园艺、水产、农经、农机等涉农专业的宁夏生源的区内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生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 (网址:http://www.nxpta.gov.cn),通过“三支一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登记表。

  目前,我区参加“三支一扶”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支农”的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生活补助费800元、补助交通费每人每月20-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0元。凡参加“三支一扶”和“支农”的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凭此证可享受《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规定的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服务期满并被川区乡镇、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正式录用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一档工资标准;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服务期满并被正式录用的,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服务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的,在公开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为其保留学籍2年;今后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级党政机关每年录用公务员的比例不低于拟录用总数的1/3;事业单位选拔和补充工作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拟补充人员总数的40%。

  ●参加“支农”的高校毕业生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人事、科技部门根据情况将给予重视和支持。

  ●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和“支农”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4.安排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

  ●自治区人事厅每年安排1000名大学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此项工作已经开展了3年,其目的旨在帮助大学生尽快进人社会,锻炼提高其实践能力,缓解就业压力。其基本条件为普通高校宁夏籍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一年,每月生活补贴由2007年的500元增加到2008年的600元。实习期间人事关系、档案、户口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实习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者,工龄连续计算。该项工作一般每年7月份开始。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经委、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协作,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自治区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构建行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自治区级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基地。从2008年起,实施“宁夏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区建立50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示范基地,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制度全面实施。

  积极输送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区外就业,近几年自治区每年输送1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具体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5.每年招聘1000多名大学生担任农村学校(义务教育)特岗教师

  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特岗教师”的招聘,经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聘期三年。这项工作每年3月底至4月初在宁夏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nxbys.com)上报名。

  6.每年选拔百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

  每年7月份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在区内外普通高校宁夏籍优秀毕业生中选拔百名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毕业生在农村基层锻炼时间为三年,锻炼期间占周转编制。锻炼过程中允许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鼓励他们长期投身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选拔的毕业生,其本人档案、户口、工资福利等全部由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管理,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在乡镇锻炼期间,享受当地乡镇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www.nxpta.gov.cn) 上报名。

  7.从2008年开始每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计划)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就业,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08年决定选聘100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宁夏100个行政村任职。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同时兼任村上的现代远程教育信息员。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户口迁至所在村的,可通过参加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聘用期满后经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考核同意、群众反映良好、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待遇和保障政策如下: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其人事档案由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

  ●选聘人员聘用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支付,县(市、区)委组织部协调财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

  ●自治区财政为选聘到村任职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安置费,对于到村任职后未满一年而离开的人员,将安置费从其工作、生活补贴中扣除,发放给替补人员。

  ●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区属院校学生的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在村任职满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在村任职满2年后报考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重点录用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全区事单位在编制定员内补充人员时,可划出一定比例从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考录。

  ●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选聘到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院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8.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产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提高重点产业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自治区结合实际,决定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农村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科技人员,企业及法人等。自治区鼓励应届和往届尚未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科技特派员活动。大中专毕业生被选派参加科技特派员行动试点的,待遇由科技特派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并由所在县(市、区)给予一定补贴,建立社会保险。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试点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山区县区不少于2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宁夏2008年7月出台的《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意见》确定了今后5年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发展目标:到2012年,科技特派员队伍达4000人以上,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开展创业的科技特派员稳定在2000人以上,在山区县(区)平均每个乡镇达到6人以上,川区县(市、区)平均每个乡镇达到15人以上;信息科技特派员达到2000人以上,全区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农村信息科技特派员。

  9.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自治区提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 “十一五”期间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目标任务

  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 “十一五”期间,新培养高级工4000名,技师、高级技师1000名,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逐步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化的评价机制

  制定、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实施办法。在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10.高度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就业工作

  从2008年起,自治区将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能力建设工程”: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能力建设机制,由自治区教育部门牵头,把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经济资助转向综合能力培养和提高,通过典型引路、主题教育、创业设计大赛、义务支教、自主创业、爱心互助、就业实习等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心,真正从精神和能力上脱贫。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按有关规定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体系,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服务,并于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送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临时救助工作情况。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