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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17-05-09

   为表彰优秀,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的规定,学院召开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为了进一步细化评选条件,会议修订了此项补充规定。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此项占25分;

   (二)科研成果突出,学习成绩优异且能按期毕业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研究生学生干部,此项占25分。课程学习无挂科且通过各项论文检查方可申请,科研成果截止至评选当日,根据科研成果质量和数量排序,第一名计25分,第二名计20分,第三名计15分,其余计10分;

   (三)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此项占25分;获得荣誉指除科研奖励以外的其他荣誉称号,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计25分,校级计20分;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具有奉献精神,此项占25分。

学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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