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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必赢会员中心硕士研究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21-07-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深入推进学校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创新型研究生导师队伍,持续提高我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宁大校发〔202176 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学科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一般安排在每年 5-6 月进行。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一级学科选聘,申请者的学科专业方向须与申请选聘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所设学科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满足以下条件者,具备申请资格:

一、学术型(化学一级学科)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业务素质优秀。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重大、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不受职称限制,可以破格申请。近五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通过。

(三)申请时须提交至少2项本人近五年所取得的代表性业绩成果,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代表性论文(以接收函为准,英文论文发表于中科院二区及以上期刊,中文论文需发表于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2、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

3、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咨询项目、设计项目(横向课题)等;

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取得新品种、新医药或制定行业标准等;

7、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被厅局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其中 40 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0 周岁以上(含 40 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经历的申请人应优先选聘。

二、专业型(学科教学(化学))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业务素质优秀。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重大、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不受职称限制,可以破格申请。近五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通过。

(三)申请时须提交至少1项本人近五年所取得的代表性业绩成果,附原始佐证材料和能够表明本人学术贡献或科研能力的成果报告;代表性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以接收函为准)

2、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

3、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咨询项目、设计项目(横向课题)等;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其中 40 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0 周岁以上(含 40 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经历的申请人应优先选聘。

第五条申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般应与我单位建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本单位的硕士生导师选聘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选聘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有两名所申请学科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单位选聘细则,组织不少于 5名博硕士生导师组成本学科专家组(推荐专家不在其列;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 2 人),对申请人及其代表性业绩成果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可采用现场质询或者答辩等形式;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

(四)审核评价通过者,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视为通过;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

(五)复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学院将对聘任的硕士生导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九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遵照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动态上岗、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安排在每年 6-7月进行。

第十条拟在下一学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须进行招生资格认定,认定通过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十一条硕士生导师在招生当年度 1 1 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终止招生申请。身体健康、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可继续申请招生。同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硕士生导师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认定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治学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并保证培养质量。

(二)主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实习实践基地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学位点建设,并取得实际成效。

(三)根据学科分为:

 

一、学术型招生(化学一级学科)

1、研究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至少2项:

1) 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咨询项目、设计项目(横向课题)等;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代表性论文2篇;

3) 作为主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部;

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5)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6) 以第一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省级成果鉴定1项;

7) 以第一完成人(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取得新品种、新医药或制定行业标准等;

8) 完成成果转化1(排名第一)

9)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被厅局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二、专业型招生(学科教学(化学))

1、研究经费不少于2万元;

2、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至少1项:

1) 主持或参与教改项目1项;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专业方向或相近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1篇;

3) 作为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部;

4)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5)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十)、二等奖(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6) 以主要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省级成果鉴定1项;

7) 以第一完成人(或学生第一,导师第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取得新品种、新医药或制定行业标准等;

8) 完成成果转化1(排名前二)

9)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被厅局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

第十三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或本行业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经我校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科研方向稳定,工作业绩突出;在研科研项目(含横向委托项目)的实际可支配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

(三)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十二条的条件。

第十四条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填报《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向我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依据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细则,对申请人及其业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确定学院拟招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

(四)复核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招生资格:

(一)依据《我校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者。

(二)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 年内不得招生。

(三)近三年内,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其盲审结果有 2 篇以上(含 2 篇) 为不通过

(四)拒绝承担培养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或者出现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五)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经组织评估,确认近期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或被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招收研究生的事件或行为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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