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点选聘,教师申请选聘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基本一致。
第四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政治素质合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道德优良。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40(含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0(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没有达到副高职称,但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重大、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不受职称限制,可以破格申请。
第五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重点在专业学位范围内并与我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单位内选聘。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制订本单位硕士生导师选聘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选聘办法与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份进行。
二、申请人填写《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人应有两名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细则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培养单位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第三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九条 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学位点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学位点方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发展。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之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学院内招收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招收专业型研究生的导师年龄不超过58周岁(按照研究生毕业时间节点6月30日计算)。
第十三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
1、学术型招生(化学一级学科)
1)近三年成果达到4分: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见刊)与所在二级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计1分;
B、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英文已在线)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一篇计2分,中科院二区及以上计4分;
C、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一项计2分;
D、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一项计2分;
E、主编一部公开出版的专业型学术专著(须认定)计2分,副主编1分;
F、以第一或第二成员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一项计4分。
2)近三年来研究项目与经费满足以下条件:
A、导师作为主持人有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
B、当年可支配科研经费(须主持,不含参与、校级项目)或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2、专业型招生(学科教学(化学)学科)
1)近三年成果达到2分:
A、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计2分;
B、以第一或第二或第三成员身份,负责完成的省级鉴定成果一项计2分;
C、公开出版教材或专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均计2分;
D、以第一成员身份以第一或第二或第三成员身份,获厅级以上教学类奖励一项计2分;以第一成员身份获校级以上教学类奖励一项计2分;
E、主持或完成自治区或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一项计2分;
2)研究项目与经费条件:本人当年可实际支配的研究经费或人才培养经费数不少于1万元(含所在研究小组或团队合作培养经费及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十三条的条件。
三、优先或增加招生条件
学院根据当年研究生录取数量,导师数量,通盘考虑。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限招一名学术型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当年安排优先招生或增加招生名额。
1、优先招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自治区重大、重点科技项目保证优先招生;
2)组织并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申报并成绩突出者。
2、增加招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两项国家级项目,或主持自治区重大研发计划、自治区重大研发计划等项目,该项目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上者;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ESI前1%高被引论文者(一篇只认定一次);
3)以排名第一位身份,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者。
第四章 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7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通过研究生教学平台填报招生资格申请;
2、学院研究生秘书统计平台内导师填报数据并汇报学院学术分委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召开学术分委会会议,根据学校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审核并上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核;
5、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
三、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四、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学院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