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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2016年9月修订)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9-18

根据学校《我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学院资助领导小组

组长:副书记(潘瑞)

组员:学办主任(柳松洁)、辅导员(杨扬、王艳梅、马丽蓉)、学生(马宗鹏、王刚)

二、奖励对象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

2.道德品德优良,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且专业平均分名次在专业排名前10%者(连续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者优先,即:大四为连续三年,大三为连续两年,大二为一年;同等条件下,专业绩点高者优先。)

4.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我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的具体规定申报。

5.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

2.道德品德优良,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态度端正;

4.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且专业平均分名次在专业排名前20%者(连续获得二等综合奖学金者优先,即:大四为连续三年,大三为连续两年,大二为一年;同等条件下,专业绩点高者优先。);

5.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的具体规定申报。

6.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评定程序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班团委组织民主评议→年级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公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确定最终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六、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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