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规定,该规定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制定,旨在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适用于学院2014-2016级研究生。
一、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博士研究生
类别 |
参评人数 |
一等名额 |
二等名额 |
三等名额 |
全日制非在职 |
5 |
0 |
1 |
0 |
(二)硕士研究生
1.奖学金名额分配按研一、学术型(研一除外)及学位型(研一除外)三类分别进行;
2.名额分配以各类参评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分配,详见下表:
类 别 |
参评人数 |
一等名额 |
二等名额 |
三等名额 |
推免生(一等) |
参评人数 |
名额 |
研一 |
57 |
0 |
6 |
24 |
2 |
5 |
学术型研二、研三 |
55 |
3 |
6 |
23 |
|
|
学位型研二 |
39 |
2 |
4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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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1 |
5 |
16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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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1.以研一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计算公式:初试成绩×70%+复试综合成绩×30%。
2.一志愿报考本学院的学生在上述分值的基础上加30分;
3.上述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三、学术型、学位型研究生(研一除外)奖学金评定细则
1.评选排名实行“加减法”法则。总分值设定为100分;
2.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履行重大事项的请销假制度,并无其他不良记录或反映者,此项占总分值的15%。违规一次扣5分,违规两次取消评选资格;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开题及中期检查报告获得通过,此项占总分值的25%。其中,平均成绩占20%,英语六级占5%。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不通过的学生取消评选资格,评选当年有挂科学生取消评选资格;
4.在化学和化工学科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按期刊等级及影响因子进行排序;专利申请号或成果验收等科研成果按一篇核心计算;会议论文(集)按期刊等级降一级计算,此项占总分值的40%;参评研究生应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含学院已登记的副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我校,二级单位应包含学院。作者或单位署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不予计分。已获得过学业奖学金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成果获得截止时间为申报日。具体分值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5.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或社会活动(包含学院组织的专家讲座)并表现突出,此项占总分值的20%。参加学生活动一次加2分,如获得奖励,则按奖励级别分级加分,其中院级奖励记1分,校级奖励记2分,区级奖励记4分,国家级奖励记8分。学生干部加5分;
6.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
7.提交不实成果者扣10分。
四、申请范围、申请条件、奖励标准、评审组织、评审程序及附则参照《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五、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学院研究生学术成果分值计算办法(试行)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