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30条)》(教高[2012]4号)和我校“质量提升年”活动精神,为加强工程硕士(在职)培养管理,规范行为,参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硕士学生指导以工科教师为主,理科教师为辅。
第三条 导师聘用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学院实际,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每级不得超过2人。
第四条 学校划拨到院的经费分配实现浮动制,办法及比例如下:
1、教学工作量酬金标准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课酬标准,约占10-13%。
2、培养费及导师补贴共4600元,约占32%(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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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培养经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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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导师补贴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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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导师补贴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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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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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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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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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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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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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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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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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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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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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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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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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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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养费及补贴均在该学生毕业时一次性发放(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培养费以发票形式报销)。
3、参与管理及提供服务的教辅人员进行考核后,发放绩效奖,比例约占15%。
4、扣除上述,学院结余40-43%。
第五条 学员毕业后,学院组织对导师的考核,考核后核发培养费及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经费,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管理和核算。定期向院领导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学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